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791號抗告人 陳胤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淑卿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不服民國106年9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97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抗告費,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