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791號抗告人 陳胤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淑卿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不服民國106年9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97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抗告費,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韋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