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原告 陳劉麗美 被告 陳俊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上易字第20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20
4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亦即維持原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依照首開規定,原告就被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部分因已無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王屏夏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