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375號原告 鄭俊銑 被告 陳孟妮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6年度上易字第204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5年6月6日下午3時20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自由進出之極光別墅社區大廳管理室旁,與極光別墅社區管理員 曾國威 談論此事,以「我先生覺得他們是瘋子神經病」、「昨天他是處於神經病的狀態」、「我覺得這跟黑道、流氓有什麼兩樣」、「他們家就是去罵人那種、叫囂那種,跟黑道、流氓一樣」(起訴書誤載為「「他們家就是去罵人那種、那囂那種,跟黑道、流氓一樣」」)、「鄭先生我真的覺得他就是個大孬種」、「這人怎麼這樣孬種」等話語辱罵原告,足以毀損原告之客觀評價。被告上開不法行為,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爰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為本件請求。
爰求為: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郭豫珍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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