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建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富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山雄觀北區公寓大廈管委會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9,7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