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建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建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富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山雄觀北區公寓大廈管委會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9,7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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