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69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玉燕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貳佰貳拾伍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