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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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535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賴輝煌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曾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輛維修款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民事
訴訟法第26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反訴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27
1,333元,有反訴原告101年8月27日之民事反訴起訴狀在卷
為憑。經查,反訴原告之反訴財產權訴訟,其標的之金額已
逾10萬元,故應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之,顯非與本訴(行小
額程序)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提反訴應
認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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