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碧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為騰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
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