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碧堂
相 對 人 廖坤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94年8月18日將對相對人之所有債權讓與予富全國際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
101年5月31日將債權讓與予聲請人,惟因相對人之戶籍地
址已遷入屏東縣屏東巿戶政事務所,致聲請人無法對相對人
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經查
,相對人戶籍地址確設於屏東縣屏東市戶政事務所,有聲請
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
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鄭美雀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