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113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劉善謙
陳怡錚
被 告 楊正榮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6日下午2時45分
在本院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