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14號原告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定代理人 江長樹 訴訟代理人 邱晃泉 律師被告 銘竟 電機技師事務所即 王從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黃呈熹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