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6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6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二八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1922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列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之音樂CD肆仟貳佰捌拾捌片,均沒收。
事實
一、丙○○明知附表所列之歌曲,係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滾石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宇宙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千億國際唱片出版社等十四家公司、出版社所享有音樂著作權之錄音著作,竟自民國九十年肆月初某日起,向不詳姓名之男子,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二十元之低價,購入擅自重製附表所列之歌曲之盜版音樂CD,而基於侵害他人著作權營利為常業之犯意,自彼時起於每星期三、四或有空之時期之晚間,在台中市○○路逢停車場出口處,以每片盜版音樂CD五十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之顧客,以所賺取之利潤維持生活。嗣於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十八時許,為警在台中市○○路逢甲停車場出口處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列之盜版音樂CD4288片(起訴書誤載為4769片-其中有81片未據著作權人告訴,且是否為盜版片,未據敘明,應予扣除。)。
二、案經滾石公司等十四家公司、出版社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開犯罪事實,已據被告丙○○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滾石公司等十四家公司、出版社之告訴代理人甲○○、乙○○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所提出之被侵害錄音著作權之封面外標及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在卷可稽及有扣案之盜版音樂CD4288片可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查被告供稱每星期三、四或其有空之時期就擺攤販賣盜版之音樂CD,並稱因白天上班所得之薪水不夠用,所以才販賣盜版之音樂CD貼補家用,是其顯然以販賣盜版之音樂CD所得維持生活,而以此為常業。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罪。查被告長期販賣盜版之音樂CD,嚴重侵害著作權人之權益,而本件查扣之盜版音樂CD達4288片,數量甚鉅,足見被告所為情節重大,應從重量刑。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其品行、智識程度與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盜版音樂CD4288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附表編號盜版音樂CD名稱數量(片)被侵害之錄音著作歌曲及被害公司
1任賢齊飛鳥494飛鳥滾石公司
孫燕姿 風箏420風箏華納公司
3張學友熱405算命上華公司
范偉琪 太陽91太陽福茂公司
張宇 替身459替身科藝百代公司
王力宏 唯一692唯一新力公司
吳宗憲 永保安康409永保安康博德曼公司
黃舒駿 改變0000000改變1955豐華公司
蔡依林 LUCKNUMBER312看緊我環球公司
10 徐懷鈺 MISSRIGHT106簡訊魔岩公司
11SHE女朋友119冰箱宇宙公司
12 陳奕迅 反正是我270低等動物艾迴公司
13 王識賢 愛到無命不知驚45腳踏車華特公司
14唐飛溫柔女人心8你我相欠債千億出版社
(總計4288片)附錄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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