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О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七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石馨文法官謝仁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于淑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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