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怡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7年度偵字第9423、973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甲○○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在世界的中心呼喊愛」捌片及「橙色的歲月」捌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739號被告盧怡均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在世界的中心呼喊愛」8片及「橙色的歲月」8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
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盧怡均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9423號、第9739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在世界的中心呼喊愛」8片及「橙色的歲月」8片(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保管字第2883號、第2125號扣押物品清單),屬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此經本院核閱該偵查卷宗無訛,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曾正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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