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91號

聲明人 孫欣憶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541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孫欣憶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經本院民國114年11月13日114年度台上字第5419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復於114年11月27日,提出「刑事上訴意旨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李錦樑

法 官周政達

法 官蘇素娥

法 官吳秋宏

法 官洪于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