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91號
聲明人 孫欣憶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541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孫欣憶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經本院民國114年11月13日114年度台上字第5419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復於114年11月27日,提出「刑事上訴意旨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李錦樑
法 官周政達
法 官蘇素娥
法 官吳秋宏
法 官洪于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