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73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江俊億 被告 吳真勇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99元(即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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