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3號原告 張美麗 被告 陳順益
有限責任高雄縣興隆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秀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蔡培彥法官黃則瑜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