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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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進宗選任辯護人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 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李進宗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3月2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頴
法官陳盈吉法官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宜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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