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三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文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B書記官楊福源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三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文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B書記官楊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