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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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4號

聲請人 劉文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儲 康寧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事件(本院113年度抗字第398號),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為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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