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280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 律師
被   告  劉于甄劉婷君劉柏亞
       陳炳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銘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
月6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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