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11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4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洪榮家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