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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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1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97年度訴字第111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洪榮家法官李育信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