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84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巧雲 律師
林開福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恩賜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