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78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陳建勛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於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延羈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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