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4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樓之5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消
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4,19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