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秩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7年度南秩易字第6號
聲請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處罰人  乙○○
      甲○○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南秩
字第120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
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各易以拘留伍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乙○○、甲○○因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各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元
確定,惟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
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有送達證書為證。
二、經調閱本院96年度南秩字第120號案卷,審核無訛,本件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按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
上900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
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
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
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處罰人乙○○、甲○○經本院
裁處罰鍰各5,000元,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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