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652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65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23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金虎
書記官 朱小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柒佰伍拾玖元整,及其中本金新
台幣肆萬捌仟壹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朱小萍
法 官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