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106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參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陸佰陸
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一個月以內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逾期在二個月以內加計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
部分,每月加收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
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5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7 年5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