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職聲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5號抗告人 黃靜宜 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5號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
107年1月8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沈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