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146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清發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
106年11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14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業經合法送達(民國106年12月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呂清發收受判決後,雖於106年12月25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容有未合。依前揭說明,爰裁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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