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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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4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玉麟
粘宸維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87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田玉麟、粘宸維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田玉麟、粘宸維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且渠等均未領有上開許可文件,竟共同基於從事清除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田玉麟僱請粘宸維於民國100年5月6日1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至桃園縣八德市,載運含銅、鉛、鎘、鉻等重金屬之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不詳液體後,計畫載運至右晟有限公司(下稱右晟公司),惟於同日16時許,停靠在桃園縣○○鄉○○路○段1371之1號停車場時,因所載運之液體污染附近農田,經警到場查悉上情,因認被告田玉麟、粘宸維有共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犯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至於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本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三、公訴人認被告田玉麟、粘宸維涉嫌前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田玉麟、粘宸維之供述、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工作紀錄表、現場照片、職務報告、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檢驗報告等為主要論據。訊之被告田玉麟、粘宸維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堅詞否認有何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被告田玉麟辯稱:本件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係載運稀硫酸,是 力俐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力俐公司)賣給右晟公司,伊是幫力俐公司承運,並非載運含有重金屬之液體等情(見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3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
24、24頁);被告粘宸維辯稱:101年5月6日凌晨4點多,伊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去田玉麟所有位於八德的工廠提領1車藥水,前往臺南,下午回到八德的工廠有再載運1車,本來要送到右晟公司,但是右晟公司表示卸放不下,所以田玉麟要伊載回停車場等,回到停車場後,經 陳新本 通知,伊才知道農田遭污染,但伊不知道農田裡為何會有黃色液體,伊也沒有在停車場清洗槽桶,而在槽車作業過程雖有可能溢漏,但數量很少,不可能像本案在農田裡的量等情(參本院卷第25、70、71頁)。
四、經查:
(一)於100年5月6日,桃園縣○○鄉○○路○段1371之1號附近農田內存有不明黃色液體,該黃色液體經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檢驗結果,檢出含有重金屬銅21.9mg/L、鉛21.5mg/L、鎘0.214mg/L、鉻59.8mg/L,而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事實,有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0年5月6日稽查工作紀錄表(000000)、廢棄物檢測報告(TC0000000)、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8713號卷【下稱偵卷】一第54至56、59至76頁),此部分事實固堪信為真實。
(二)證人 簡朝乾蔡明意李傳隆簡明龍簡金喜簡明宗簡阿遠邱創初 固均證稱渠等所有土地遭廢水污染(見偵卷一第16、17、19、20、24、25、30、31、32、33、36、37、40、41、44、45頁),惟均未親自見聞污染來源係由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所排放、傾倒,則上開證人之證述無法證明本案有害事業廢棄物係由被告田玉麟、粘宸維所排放、傾倒。反之,證人即力俐公司負責人 張志彬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僅有委託田玉麟載運稀硫酸,伊於100年5月5日有委託田玉麟載送稀硫酸,稀硫酸是伊向南投國慶化學公司購買,南投到富國路3段停車場這段路,我們另委託振穩貨運公司載運,交給田玉麟後,再由田玉麟送至右晟公司,一般來說,稀硫酸不會含有重金屬等情(見本院卷第74、77頁),並有100年5月5日送貨單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1頁)及右晟公司101年10月12日函覆本院文載:右晟公司並無從事廢棄物再利用相關業務。右晟公司確有於100年5月6日,向力俐公司購買稀硫酸,用以處理水質酸鹼調整,達到水質淨化功用等情,有右晟公司函文附卷足認(見本院卷第83頁),是可認被告田玉麟、粘宸維所載運者,應係有價之稀硫酸。又被告粘宸維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供稱:於進行灌裝稀硫酸至槽車時,每次都會洩漏導管內殘餘之稀硫酸溶液至地面,但數量很少,不可能如本件農田裡黃色液體的量,槽車管線若有殘留液體,總共不到1個水桶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的量,每個槽車都會攜帶1個接漏桶,這個可以問其他司機都知道等情(見偵卷一第126頁,本院卷第71頁),衡情被告田玉麟、粘宸維應無可能將非渠等所有、具有財產價值之大量稀硫酸溢漏於外而流入農田,造成渠等自身、力俐公司或右晟公司之損害,是被告粘宸維上開供述應值採信。
(三)至證人陳新本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於100年5月6日,在桃園縣○○鄉○○路○段○○○○號後面農田遭傾倒黃色液體,是派出所與地主通知伊過去看,因為旁邊沒有什麼路可以進去,所以最有問題的就是農田旁邊的車輛,也就是田玉麟的車輛,當天16時許,伊與地主詢問田玉麟,田玉麟說可能是司機不小心漏下去的等語(見本院卷第72、73頁),惟被告田玉麟係經被告粘宸維通知到場,此據被告粘宸維於警詢時供陳在卷(見偵卷一第125、126頁),其在眾人詢問下表示:『可能』是司機不小心漏下一語,尚非表示「確定」係由被告粘宸維所洩漏,是不宜以此供述逕認本件有害事業廢棄物係被告田玉麟、粘宸維所載運而流入農田。況被告粘宸維於100年5月6日1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所載運之內容物及被告田玉麟存放於上揭桃園縣八德市工廠內槽桶之內容物,均未經採樣檢驗,以供比對,並無證據可認所載運者乃有害事業廢棄物。僅依上開廢棄物檢測報告,並無法判定遭傾倒之化學溶液為被告所承運之稀硫酸,此有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0年8月2日桃環稽字第1000049792號函附卷可證(參偵卷一第104頁),又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100年8月2日桃環稽字第1000049792號函雖亦表示:「酸鹼值約為5,可判斷該化學溶液為酸性物質」,然不得據此推論該化學溶液即為被告所承運之稀硫酸,是本案實無積極證據證明本件有害事業廢棄物與被告田玉麟、粘宸維所載運之稀硫酸為同一。
(四)關於本案農田內之有害事業廢棄物是否為被告粘宸維清洗槽桶所流放,證人陳新本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證稱:伊提供給被告田玉麟、粘宸維停車的地方沒有水源,那是1片荒地,頂多有時候在辦公室門口用自來水龍頭洗汽車玻璃、車頭,沒有洗過車槽等情(見本院卷第73、74頁),則本案農田遭有害事業廢棄物污染,是否因被告田玉麟、粘宸維清洗槽桶而流入農田所導致,亦無法證明。
(五)至於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0年8月24日在桃園縣○○鄉○○路○段1371之1號,對該處9個桶槽進行採樣,經檢驗結果酸鹼值小於2,而為有害事業廢棄物等情,有該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表(000000)、廢棄物檢測報告(
TC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現場照片存卷可考(見偵卷一第163至172頁),惟被告田玉麟、粘宸維堅詞否認 為渠 等所有(見本院卷第70頁背面),且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該9個桶槽係被告田玉麟、粘宸維所使用或所有,證人陳新本更證述:該槽桶之內容物是從農田抽取之黃色液體等情(見本院卷第75頁),同亦欠缺與被告所承運稀硫酸之關係連結,亦無法以上開環境稽查工作紀錄表、廢棄物檢測報告作為認定被田玉麟、粘宸維載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證據。
(六)末查,被告田玉麟、粘宸維均曾於偵查中雖為認罪之表示(見偵卷二第32頁),惟細繹被告田玉麟於該次偵訊之供述係稱:係載運稀硫酸,是化學原料,並非廢棄物等情。被告粘宸維供稱:伊當天載運不知名化學藥水,伊停車後,陳新本說旁邊空地被我們載運的東西污染,後來伊請田玉麟到現場解釋,伊載送原料前,沒有檢查是否有許可文件等情(均見同上頁),是被告田玉麟、粘宸維實係坦承載運「化學原料」而未取得許可文件,並非對於起訴書所指「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犯行,為不利於己之自白,從而,不能僅因被告田玉麟、粘宸維曾有認罪之表示,逕行認定渠等有起訴書所指之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犯行。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無足證明被告田玉麟、粘宸維確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田玉麟、粘宸維確有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是此部分核屬不能證明被告田玉麟、粘宸維犯罪。揆諸前揭法條、判決要旨及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本案經檢察官張羽忻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柏宇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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