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6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世紀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藍慶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秀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按年息10%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社區住戶規約影本。
二、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