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非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非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非抗字第8號再抗告人甲○○
之3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監護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08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情況,應予更正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恭
法官王浦傑法官張世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秋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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