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8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原名: 達琴怡 )(即 達樂生 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相對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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