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5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96年度訴字第3206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20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合計│9,470元││└────────┴─────────┴────────┘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