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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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附表:97年度聲字第3038號│├───────┬───────────┬───────────┤│編號│壹│貳│├───────┼───────────┼───────────┤│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伍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7月6日│96年5月1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6年度偵字第17158號│96年度偵字第2629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1970號│97年度壢簡字第245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8月14日│97年5月15日││││(聲請書附表誤植為│││││96.7.14)││├──┼────┼───────────┼───────────┤│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1970號│97年度壢簡字第245號││決├────┼───────────┼───────────┤││確定日期│96年9月10日│97年7月14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11635號│97年度執字第10196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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