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埔刑簡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埔刑簡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使用電氣,採捕水產動物,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
扣案之電瓶、變頻器各壹個、電竿壹支沒收。
扣案之魚網壹支、石濱魚、苦花魚(約參台斤拾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證,應予補充外,其餘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並適用漁業法第六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施慶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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