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57號上訴人被告 盧智偉 (原名 盧宗祿
住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盧柯瑞雲 住同上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桂數位有限公司等因101年度訴字第85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盧智偉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又因上訴人盧智偉與盧柯瑞雲就其中250,000元負不真正連帶給付責任,若上訴人盧智偉繳納全額上訴費,則上訴人盧柯瑞雲無庸重複繳納上訴費,若上訴人盧智偉未繳納上訴費,則上訴人盧柯瑞雲應就其上訴部分之250,000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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