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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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33號聲請人 鄭登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彭建山┌────────────────────────────────────────────────────┐│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新典精密科技有限公京城商業銀行開元分│101年11月30日│100,000元│0000000││││ 司蔡美幸 │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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