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245號聲請人 邱明輝 (即 邱垂燦 之繼承人)
邱明億 (即邱垂燦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蔡材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1之股票號碼欄之「079NX0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079ND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許琇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