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2月2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