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繼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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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繼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補字第8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乙○○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前列二人共同被繼承人丁○○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丁○○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非訟事件,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