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2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
       朱玉仁
被   告  黃永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6日
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茲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主文欄內有關「自民國一00年十八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00年八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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