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調字第101號
原 告 林介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閩江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馨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