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93號
原 告 柯賜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美丹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