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429號
法定代理人  黃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甦活家族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8,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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