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355號
法定代理人  劉威廷
訴訟代理人  黃惠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朝華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9,2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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