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南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趙芷涵  女39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1年3月13日南市警四偵字第101000421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駁回。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移送機關員警於民國101年2月16日持本院核
發之搜索票前往臺南市○區○○街○○號5樓之1搜索「 小凡
召站」,經該應召站負責人 郭珠佩 坦承有經營應召站情事(
業為移送機關以刑法妨害風化罪嫌移送偵辦),另據通訊監
察分析而通知被移送人到案說明,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亦坦承
為「小凡應召站」旗下之應召女子,自100年12月間起於臺
南市各飯店與不特定人從事性交易,每次性交易均與應召站
拆分所得約新臺幣1,200元。因認被移送人涉有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處罰之從事性交易之嫌。
二、按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
,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復按第43條第
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
管簡易庭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45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100年11月30日修正之法院辦理社
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條所定之社會秩序維護
法案件事務管轄區分表,亦將違反該法第80條之案件列屬應
由警察機關裁處之案件。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被移送人所應
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乃屬專處罰鍰之案件,
依上開條文規定,移送機關應自行作成處分書。本件移送機
關移送本院為裁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由移送機關依法
另為處分。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92條,刑事訴訟法
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瑪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邱子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