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三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捌拾萬元,折合銀元貳佰陸拾萬元,
應徵收裁判費銀元貳萬捌仟陸佰元,折合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伍仟柒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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