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三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伍小包、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共貳小包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強制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旋又經本院裁定停止強制戒治,並交付保護管束,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復因施用毒品,為桃園縣警察局查獲,而經本院撤銷停止強制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強制戒治期滿,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戒偵字第一三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核屬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附表:
┌────────────┬─────────┬────────────┐│偵查案號│扣案毒品種類│數量│├────────────┼─────────┼────────────┤│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一六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三小包(合計驗後淨重二││號││點三八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共二小包(合計毛重二點二││││公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0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二小包(合計驗後淨重三││六號││點二三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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